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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全力反擊!黃越綏老師請大家用生命的力量把這本書傳出去:違法違憲蔡守訓

”違法違憲 蔡守訓”這部書是由黃越綏老師自掏腰包,廣邀各界正義人士針對扁案,就法論法,譴責蔡守訓法官違法違憲,黃越綏老師希望透過玉山山友以及全體 愛台網友一起用生命的力量轉貼’傳播出去!讓全世界的人都一起來記住蔡守訓法官在歷史的巨輪下如何違法違憲,寫下人神共憤的史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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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憲-出版內文--20090602

全力反擊!黃越綏老師請大家用生命的力量把這本書傳出去:違法違憲蔡守訓

──  序 ──
文/黃越綏(社會政治觀察者)   字:1,032
「司法不公」長期以來一直給社會普遍不信任的刻板印象,也是身受其害者心中永遠的痛,同時更是關心司法正義與存在價值學者專家們眼中的沉淪。
  姑且不論台灣民主歷史發展過程中因不斷受外來勢力與殖民統治的蹂躪與迫害,導致對於政治(管理眾人之事)的冷默與沉默,更因疏忽了在公民教育的學習 中,「人民是頭家政府是公僕」其角色的自覺性與權利義務上的自主性,反而給了特權或霸權的政客們有了操控司法及愚弄百姓的合理、正當與慣性化的藉口。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防線」,所以一般人均以不觸法、不犯法,甚至法不入家門等不同形式來警惕並藉以達到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道德標準通常以公平、公正及公義為原則,但公平、公正與公義的標準又因國家、種族、文化等的差異而有所區分。
  公眾人物的道德是社會公評的標的,前總統陳水扁當然也不例外,姑且不論是針對其元首身分的尊重或是檢驗其執政八年期間對台灣社會貢獻的功過,單純地站 在一個基本人權與人道的觀點以及司法程序未經三審定讞,應以無罪推定論的前提下,來看這個所謂「世紀大審判的扁案」。正是馬執政黨可利用這個再次民主化黨 政黨輪替的機會與運作的過程,來從事社會安全與司法體系之改造為「轉型正義」作全面性的提昇,但令人遺憾的是馬團隊卻挾其選票,國會及地方勢力之絕大多數 以妖魔化政黨的罪行嘲弄司法的中立,作為一再踐踏人權的價值。
  扁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後,依舊是媒體追捕焦點,在藍綠分壘意識型態激化以及政黨鬥爭的推波助瀾下,最令社會大眾詬病的是「未審先判」以及「一再延押」的政治動機及政敵鬥爭的爭議。
  一位任內既無內亂外患罪,而卸任不到一年的總統,只因懷疑他有貪污洗錢罪嫌而被起訴,政府竟動用了龐大行政資源,利用特偵組以及針對此「個案」在法務 部長特別的青睞下,不眠不休的從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每天對「媒體放話」、「特偵組員一字排開宣誓入罪決心」展開「押人取供」、「施壓污點證人」、「總統 及法務部長透過媒體公然干預司法」到「審判法官在違憲違法下接受調包」並以「無由為由三度覊押」為期近半年,不但引起社會大眾及法界人士一片譁然,更令國 際不解,希望台灣民主不要倒退,應儘速放扁離開『看守所』,還他憲法賜予被告者的人權與自由,讓他能有平等的機會為自己的權益辯護。
  個人不止一次公開表達,扁家人滙錢國外之行為固可受公評,但司法程序之正義與人權保障的伸張卻不容忽視,而基於朋友關係在困境中伸出溫暖的援手更是人之常情,因此特為此冊寫序,以示沉痛的抗議。



「台灣轉刑正義」VS「殘暴政客」

文/陳校賢(長榮大學教授兼衝突研究中心主任)      字1846

一年來,馬團隊的所作所為以及其策略受到強烈質疑。於2009年5月17-18日引爆80萬大規模群眾走上街頭抗爭的局面。絕大多數的訴求基於傾中、經 濟、失業、股票、教育、集遊法等實質問題,批評其團隊的行事風格「鴨霸」與「無能」。其實,存藏其內心底層對在台人民的無情、無義與殘暴的態度,更加可 怕。
哈佛大學學者Mark Gerzon所列舉「殘暴政客(The Demagogue)」的奧步,已在短短的一年內,已在全國人民面前赤裸裸地展露無疑。現在是檢視臺灣的「社會轉型」與未來的展望重要的時刻。
簡而言之,「轉型正義」是一系列不同形式「正義」的集合名詞。其最終目的與實踐是由新的民主政府出面,選擇適合的正義形式,檢討過去因政治體系所引起各種違反人權之行為,追究加害者的犯罪行為,以鞏固保障基本人權以及達到公正、公平的普世價值。
在「正義」、「轉型」過程中,有些國家成立真相委員會,從事調查、懲罰、矯正、賠償與重修舊好等計畫。有些國家為了預防未來政府侵犯人民權利,從事社會安全與司法體系之改造。也有立碑或建紀念舘以供追思與反省警惕之用。
「轉型正義」是一種反應,一種運作過程來確保人民的自由、思想、尊嚴、信仰和名譽的權利,讓人民免於恐懼、免於不安的生活,讓社會充滿公正、公平與互信的 原則。在台灣,近年來歷經專家、學者與媒體界人士的努力,透過一系列的專題討論或媒體之宣導。「轉型正義」的概念與內涵,在臺灣已是普遍被接受成為需要討 論的議題。可惜到目前為止,轉型正義皆聚焦於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層面的討論與正義取向的探討。對一般人民似乎未有切身之感。
台灣有「正義」嗎?要如何「轉型」?有對付「殘暴政客」的方法嗎?「殘暴政客」是否有被「轉型」可能?如果媒體報導屬實,法務部於去年尾牙所演的審扁大會 鬧劇以及馬英想抓「那個人」,「這才有正義」(中時電子報,2009),馬團隊對「正義」的態度,好像是只涉及罪犯並加以嘲弄而已。
這還不如加拿大「轉型性正義」祖師嬤,Ruth Morris,所描述的司法體制,現已將被擺在博物館的情境:「我們現存的司法制度是一個舞台,職業演員-律師、法官、書記與警察上台,扮演各自角色,從 表演中獲得薪餉與滿足,而受創傷最深的人卻瞠目結舌,靜呆一旁」 (Morris, 2000)。
我們有辦法來轉變馬團隊這群像似「殘暴政客」嗎?Gerzon建議,好的領導者是位俱有「調停」才能的人,「而要培養自己成為「調停者」那樣的領導人,必 備的條件之一是:記得歷史的陰暗面和光明面。」(馮克芸,2006)。前總統李登輝曾提醒台灣人,「台灣在過去這兩百年來的發展,經常受到外來勢力的影 響,而無法自主的決定其自己要走的路。
Morris發現受害者的五大基本需求被忽略,什麼是受害者的五大需求呢 (Morris, 2000)?
(一)答案:為什麼是我?我應被責備嗎?為什麼我會有這個關聯呢?我可以怎麼來預防呢?
(二)錯誤的認定:受害者最重要的需求是要被確定他們的受害要被社區或外界所認定,而且他們不應是被責備的,當這一需求能被滿足,受害者可能就進入原諒、痊癒和自己重建之途。
(三)安全:安全對受害與施暴者雙方都是很自然之需求,我們目前的社會都會將施暴者妖魔化,因此把受害者與施暴者分開,不准交往或接觸,這樣的話會讓受害 者有一種感覺,認為施暴者有可能再對他們施暴。我們的律師、檢察官、警察會告訴受害者跟施暴者不准有接觸的機會,就是因為怕暴力會再發生。
(四)賠償:一般人都以為用金錢、物質或可見的物資來補償受害者的損失,其實受害者所受之創傷比金錢或物質想像的還要高,雖然每一個人所受的影響程度不一,他們對外界的信念與信任是無法彌補的。
(五)意義:每一個需求不可能完全地被滿足,因為一些主要的精神與靈性上的需求是無法被滿足的。尤其是發生在被誤告或誤判的情況下,會造成個人、家庭與社 區無法填補的黑洞。當然,有很多受害者明瞭他們的世界將不會被修復到傷害之前的境界,但是他們忍受、跳過這種痛苦,產生另外的一種世界觀,來幫助其他的 人,這是最高尚痊癒的可能性。

Morris說,社會改變的三個基本工具是:直接行動、社區教育和遊說。

直接行動:包括示威、寫信、請願、電話、官員會議、要官方改變政策、以新的計畫取代過時或錯誤的策略。
社區教育:接觸的群眾包括~已靠邊者宣導、同情者歸檔觀懷及中性最大的
群體,也是騎牆派),有一些主要的方法可以讓他們靠向我們這邊來,我們應當向他們說服,我們所做的是為了正義。(2).我們應當提供較多的正確資訊。(3).要說服他們目前的狀況是無法滿足他們的需求或與他們的目標存有距離。
遊說:只要有心,三個人就可以成為一個群體,六個人就可以成為一個運動,而十個人就是一個龐大的運動,這與真實相當地接近。
此文轉載自「行動訓練在台灣」-轉型正義的實踐
e-mai: sschen@mail.cjcu.edu.tw


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文/洪英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字1126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
德國基本法第101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 」,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 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 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 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 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臺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 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
「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 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 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 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30 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 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 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 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
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26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112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 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 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轉載自2008年12月30日發表於自由時報)




跳脫個案的迷思與框架~回歸法定法官貫徹審判獨立
文/洪英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字1,183

一、併審裁定不得凌駕法定法官原則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418 號解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 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請求公正審判是被告的權利,「法定法官原則」自是落實被告訴訟權的先決(前提)條件。司法實務上固然 不乏合併審判之例,以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除有明顯行政干預審判情事造成被告訴訟權受損外,被告 並非不得拋棄其因法定法官原則所得受之權益)。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防杜歧異裁判之結果論或訴訟經濟,自不得逾越法定法官原 則,更不容因併審裁定,侵害維護司法審判獨立暨保障被告之「法定法官權利」。

二、法定法官是個案正義的基石
美國於1791年憲法第5 增修條款中採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明定聯邦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人民之生命、自由及財產;1867年又在第14增修條款中明定「正當法律程序原 則」適用於各州。個案正義必須在正當合法的程序中進行,始能達成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義皆是個案正義中衍生出來的法則,制度的建立是從眾多個案中循 序推演累計所得之規範。漠視個案正當法律程序的實現,如何累積建構程序正義制度。程序正義和個案實質正義是生生相息。個案是多元社會的展現,個案出現程序 正義重大瑕疵,自須援引該個案為例,進行程序評價,不容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法官對具體個案,程序上如背離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就無從兌現實質正 義。憲政理論、制度面的形成與完整,有賴司法個案形塑。「隨機正義」既是司法運作(分案)防杜行政等外力因素不得不然的設定,併予杜絕行政體系對法官具體 受理案件作分配的操縱。「隨機抽案」自是確保法定法官唯一能令人信服的分案原則,將「抽籤法官」變成沒有審理權責的「簽呈法官」,法定法官原則失守,程序 基石崩塌,個案實體正義如何實現?

三、跳脫扁案迷思落實個案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既是逐一個案皆須實現的正當法律程序,則個案的 程序正義與其實體審理面不容混淆。憲法第8 條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在落實被告的訴訟權,分案隨機正義既是啟動程序正義之鑰 ,自須回歸法定法官。「隨機分案正義」是審判獨立、法定法官原則所衍生之鐵律。探討「隨機正義」分案的制度面,與個案實體審理、犯罪事實認定的操作方向自 屬有別,具體個案應如何分配受理,須遵照審判獨立→法定法官→隨機正義三段建構之推論。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 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法定法官」才有權責就國家刑罰權發動及運作,具正當性的審判乃能信服於民,不具正當性的審判,司法將面臨瓦解。扁案由「無審理權責 法官」就被告做出刑罰權強制處分,正當性蕩然無存,自法官下裁定那一刻起,被告自由權每一分鐘持續不斷的遭受侵害,司法崩盤,台灣法治將何以維繫?!轉載 自洪英花部落格




當法庭只剩下空殼
文/鄭文龍律師 字3671
  自從接任「扁案」辯護工作近半年來,親眼目賭台灣司法的亂象,令人痛心。本來對於此一國人矚目的世紀大案,期望能藉此展現台灣法治及司法健康成熟的一 面,沒想到剛好相反,一些正常法治國家所不應發生,而只有在專制獨裁國家才會發生的現象,竟然在本案都發生了。今藉此文批露此一現象,無非是希望台灣應再 次澈底改造我國的司法,建立公平、公正、有憲法意識、受尊重及信賴的司法。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公然干預司法,違法違憲
陳前總統二次遭公開抽籤而受理本案的周占春法官無保釋放,執政者為了押扁,竟然公然以司法行政之方式干預審判,藉由違法違憲之方式換由蔡守訓先生來審理及 羈押陳前總統。也就是說,為了押扁,竟然可以公然干預審判,以司法行政之方式換法官,讓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而更離譜的是,這種公然干預換法官是嚴重地違 法違憲,一般有點良知的法律人或法官絕對不會配合,然而,蔡守訓先生為首的合議庭竟然也甘之如飴,笑罵由人,真的是創造台灣二十一世紀的司法奇蹟。
特偵組洩露案情給媒體,藉媒體審判之方式打擊陳前總統,並變相剝奪其受公平審判之空間
陳前總統早已被部分媒體塑造成「罪人」的形象,不僅一般民眾帶著有色眼鏡看待本案,甚至連審理本案的法官亦難免被媒體影響、污染心證、而對陳前總統充滿偏 執與成見,在如此惡劣的先天環境下,律師如何進行體制內、體制外的實質辦護,為自己的當事人平反以及爭取最起碼的公平審判權,過程中實在是步步危艱。
而本人在陪同陳前總統前往特偵組訊問時,發現竟然早上的偵訓過程,下午的晚報就一五一十的批露,足見特偵組洩密的情形相當嚴重。甚至有記者還主動告稱,特偵組提供偵辦之內容供媒體打擊陳前總統的情形,讓其看不過去。可見此種藉由洩密以打擊陳前總統之作
法及心態可議。
羈押、延押不合理、不合法且不合憲
  再來看的是我國落伍的羈押制度,對照鄰國日本的立法例,偵查中羈押期間為最長二十天,我國現行羈押制度相形落後,仍有押人取供、押期過長等違反人權之 弊病。無論官方如何將羈押胭脂抺粉為「必要之惡」,事實上,看守所就是監獄,看守所就是把所有尚未定罪的被告都當成是有罪人在處罰。不可諱言,我國現行羈 押制度確實違反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有待修法。在「扁案」審理過程中,一再向蔡守訓先生主持的合議庭表示,在立法院通過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後,司法人員應該與時俱進,對於我國過長的押期,做最謹慎的考慮、並做出最符合修法方向的羈押決定。然而,「扁案」的合議庭卻草 率漠視,自創非法羈押之理由,違法違憲。
尤其是,蔡守訓先生所主持的合議庭,表面上羈押的理由包括串證、逃亡之虞,但延押的裁定卻履履出現:「被告為卸任總統尚有社會影響力」、「被告出書」、 「接受外國媒體採訪」、「由卸任總統辦公室召開記者會」、「前往看守所會見者不乏社會知名人士」以及「攻擊司法」等無關乎羈押法定要件的理由,在在透露出 合議庭無法嚴守法律所規定羈押之要件,而自創羈押理由,透露出其羈押有報復性及懲罰性,但是,羈押並不是用來報復及懲罰,可見其羈押、延押已違法違憲。
漠視陳前總統的健康,顯不人道
陳前總統好好的一個人,從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押到現在全身都出現問題,例如,依台北縣立醫院之診斷,陳前總統的心、肺、眼、腳都已出現問題,走路也變成跛行,上下囚車也會喘。但是,蔡守訓先生的合議庭,竟然說陳前總統一切正常。
當羈押中的被告在開庭過程中身體極度不適的時候,不具專業醫學知識的法官,竟然不是送醫,而是在法庭上傳紙條,並輕挑嘲笑當事人,立即宣布還押看守所,草率剝奪被告戒護就醫的人權?令人難以置信。
如果不是陳前總統在還押看守所後,以不食、不飲水方式進行抗議,始遭看守所戒護送醫,並經臺北縣立醫院診斷證實陳前總統確實有心、肺、眼及足等多項病症, 其中包括心肌梗塞的前兆即冠狀動脈粥狀硬化、以及有失明可能性的青光眼,陳前總統不就含冤被誣指為作戲了嗎?法院可以輕視被告之健康及人道至此嗎?
欠缺憲法意識的年輕無社會歷練的法官制度,顯有改造之必要
再從其他的角度來看「扁案」,仍是問題叢叢。
㈠首先,「扁案」的合議庭不具有憲法意識,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強調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應予尊重,司法機關不應任意介入總統此項特權。然而,「扁案」的合 議庭卻猶指陳總統核定絕對機密的行為無效,這樣的做法不但逾越「刑事庭」的分際、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不尊重「憲法上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更應正視 的是,依合議庭的見解,以後台灣根本不需要有行政機關,一個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機關給完全否定、推翻掉,這十分地嚴重。
㈡其次,本文作者多次聲請勘驗偵訊中的光碟,發現諸多的弊端,以李界木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偵訊光碟為例,經「扁案」合議庭於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當庭勘 驗,即發現: ⑴ 特偵組檢察官共有二十四次的脅迫、恫嚇;⑵ 計有三十二次打斷李界木,不讓其連續陳述;⑶ 總共有五次脅迫、誘導李界木一定要指摘總統府的會議,是由陳前總統指示採取第一方案;⑷總共有兩次以利誘方式,要李界木認罪自白;⑸計有一次以詐欺方式要 李界木自白。從勘驗光碟的過程中,可以看到特偵組一再脅迫李界木若不配合,將變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來訴追(註:事實只有一個,該適用什麼法條、 就應適用什麼法條,豈有配合就訴追輕罪、不配合就訴追重罪,變來變去的道理),更一再恫嚇將「清算」李界木的財產,檢察官甚至說出:「五人共識五人一起 辦」、「筆錄做出來,你會死的很難看」、「你真的會傾家蕩產」、「把你押起來是為了讓你有台階下」等恐嚇性用語,顯然構成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 「 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法前開偵訊筆錄不可做為證據。可是即使法官自己都親眼看到特偵組不擇手段的違法辦案實錄,「扁案」合議庭事後仍裁示該次偵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那麼 勘驗光碟作什麼?根本沒有用。「扁案」偵查期間的違法情形嚴重,「扁案」合議庭卻甘為違法之偵查程序背書,實難杜攸攸之眾口;三位法官人明明身在法庭,法 官的眼睛硬是對特偵組的違法視而不見,法官的耳朵硬是對「扁案」律師的訴求置若罔聞,當法庭審理流於形式,法庭不過是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最後的結果絕非 法治國家正當程序所應許。
審理至今,更顯陳前總統的清白
  事實上,「扁案」審理迄今,陳前總統的清白益發清楚明瞭,茲分三大案簡要說明。
㈠國務機要費案的部分:⑴總統府會計處從上到下重要的幹部,共計有五位證人(前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科長梁恩賜、邱瓊賢、藍梅玲及蘇志誠)的供述,已證明 慣例上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⑵其次,包括行政院主計處、總統府、審計處三個行政機關的函覆意見,也都說明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⑶如比照馬 英九市長特別費案「金錢混同」及「大水庫理論」,陳前總統擔任元首任期內,國務機要費確實「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不法所得,可見陳前總統涉及的「國務機要 費」乙案,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制度設計問題,實不應強行羅織陳前總統入貪污重罪。
㈡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本案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證人如林百里、辜成允、蔡銘杰、蔡銘哲、辜仲諒、魏哲和、李界木及夫人吳淑珍等八人皆已在法庭具結供述證明陳前 總統與龍潭案無涉。可見陳前總統在審理過程是經的起考驗。否則焉有所有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證人都作證與陳前總統無涉。今合議庭竟然在庭訊時,對於有利於陳前 總統之證人,明顯表現出敵視及責難的語氣及詰問,其態度顯有可議。合議庭之指揮及訊問過程,應展現公平、公正,及平和的態度,且不有先入為主偏頗的訊問態 度,也不應該因為過程中有其他公務員行為具有瑕疵,即懷疑國家「兩兆雙星政策」。而既然八位共同被告及證人既然證明陳前總統無辜,亦應尊重,而不是凡事以 懷疑有色的眼光去對待及過度推論,此是檢察官的角色,誠非法官所應辦演的角色。
㈢洗錢案的部分:由共同被告及證人林文淵、黃芳彥、黃維生、陳致中、黃睿靚、陳鎮慧、葉玲玲、徐立德、蔡鎮宇等九人的供述,足以證明陳前總統從來不管錢,且足以證明總統未曾參與開戶、匯款或轉帳等行為,清楚勾勒出陳前總統並無參與洗錢的事實。
扁案凸顯台灣司法再改革的迫切性
  自接任「扁案」委任以來,曾見聞過特偵組的吳文忠檢察官「扣應」到「全民開講」的言論,吳文忠檢察官在媒體上公開表示「扁案起訴」有「漏洞」、有「爭 執空間」、「不是沒有無罪的可能」,更可見扁案的起訴確實有草率、證據不足等問題,令人難以理解地是「扁案」合議庭對於檢方的問題反卻沒有任何反應;甚 至,近半年來的審理,交互詰問的諸位證人都指出陳前總統並未涉及貪污,合議庭卻置之度外,執意延押陳前總統,顯然讓交互詰問之制度空洞化?也讓律師在法庭 上的辯護活動只是變成讓「扁案」合議庭正當化其審判權的理由,誠屬悲哀;更遑論,「扁案」律師所提出種種符合人權、符合法治的訴求,合議庭皆置若罔聞、聽 而不理,執意違法、違憲審理「扁案」。當法院的審理徒具形式,聽不進當事人任何聲音的法庭只不過是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法庭,這是台灣司法的悲哀。希望藉由 本文能喚起社會大眾正視「扁案」違法違憲的問題,支持司法改革之呼籲,讓台灣成為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






阿扁無罪 ---「霧夜黑牢-落土番薯的答辯書」整理後心得

文/陳昭姿(前台灣北社副社長)           字1,778
  5月11日,台北地院一如預期再度裁定續押阿扁兩個月至7月25日,預計阿扁將被羈押達227天。
半年來民進黨中央與政治人物談扁色變,避之唯恐不及。阿扁真的罪大惡極嗎?究竟有多少人曾經細讀過法庭筆錄?或是只從媒體擷取經惡意扭曲的簡化報導?從去 年12月29日離譜的更換法官後的羈押庭開始,我們開始整理阿扁的出庭筆錄,包括準備程序庭到龍潭案的實質審判庭,陸續出版了四本「霧夜黑牢-落土番薯的 答辯書」,裡面記載阿扁的答辯詞、律師的辯護內容、證人的證詞,以及與法官檢察官交互攻防的筆錄。閱讀整理後,我們堅定的相信阿扁是無罪的,尤其是龍潭 案。
龍潭案證人總共有七位,包括蔡銘杰、辜成允、辜仲諒、林百里、魏哲和、蔡銘哲與李界木,除蔡銘哲外,其他六位證人的證詞都說龍潭案與阿扁無關。蔡銘杰說 「龍潭土地要出售找夫人仲介這件事情,我從來沒有跟陳水扁見面或報告或接觸過,也從來沒有透過辜仲諒或者我的兄弟,向陳水扁告知或報告龍潭土地仲介的事 情。」辜成允證實這件案子他完全沒有與阿扁有任何接觸或請託等事情,沒有作非法事情,沒有行賄官員,也沒有委託或指示他人行賄官員。辜仲諒供述,他帶蔡銘 哲、蔡銘杰去見辜成允,也就是辜仲諒第二次見辜成允談龍潭土地仲介買賣時,辜成允就要求辜仲諒不要再管這件事,辜仲諒當時就已經退出仲介龍潭買賣的事;辜 仲諒也證述他從來沒有因龍潭購地而與阿扁或吳淑珍接觸、報告或請求協助。林百里則提到遠在92年3月間,廣輝公司就已經向行政院要求協助取得設廠用地的事 情,根本就沒有找過總統,也沒有找過夫人,只有曾經為了設廠找行政院長游錫堃做簡報。他特別提到吳淑珍本人沒有,也沒有透過她的所謂白手套,向他明示或是 暗示為了廣輝用地要給錢的事情,他也沒有匯錢給吳淑珍或是她指定的帳戶。前國科會主委魏哲和更說明龍潭案一直是科管局在進行,後來透過行政程序呈報行政 院,中間也透過經建會在審查。當檢察官問及「當天你進總統府陪同報告的時候,總統有無指示要採取哪個方案?或總統有無要你們積極處理配合的事項?」時,他 都回答「沒有」。

唯一牽扯阿扁的是蔡銘哲,蔡銘哲說他告訴李界木,夫人有打電話給他,總統有請李界木進去想要瞭解一下龍潭的事情,請李界木進去官邸當面報告。然而,蔡銘哲 這個說法卻被當事人李界木否認,李界木說是蔡銘哲通知他,夫人想要瞭解龍潭的案件,所以他才進入官邸向夫人報告。因為是第一次到官邸,所以跟夫         人談話都是寒暄及聊天的性質,之後夫人問到龍潭的事,才講到廠商的意向有幾個方案,遭遇到什麼樣的問題。李界木說當天阿扁很慢才回來,他個人認為最 得意的事情就是中科的事情,他急著向總統報告中科已經動工了,友達僱請了一萬多個人,一天可以吃好幾萬個便當,對選舉是很好的宣傳。因為總統很晚回來,還 沒有吃飯,所以他趕快講完就告辭。至於進總統府報告之事,李界木回答檢察官詰問時也說,總統只是做政策上指示,沒有任何裁定,也沒有就採取第一或第二方案 做出指示。由於當初特偵組在偵訊李界木時,沒有提供正確與關鍵性的資料,比如科管局92年12月2日的公文,國科會92年12月15日,行政院92年12 月31日的公文等,以致李界木後來在法庭上做了很大幅度的翻供。李界木認為在偵訊期間因為事隔很久,他對事情只知道片面的,不是連結的,後來因為在法庭上 看到所有的文件,比如筆錄、各種資料,他才聯想起來,也才能把這個流程寫出來。

第一次起訴的扁案包括四部分,龍潭案、國務機要費案、南港案以及洗錢案。龍潭案在整理完法庭筆錄後,我們堅信阿扁無罪。國務機要費案問題不大,其一、公私 混用從兩蔣時代到李登輝時代一直是如此,阿扁時代不過沿用舊習,這是歷史的共業,其二、只要引用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大水庫理論」也可以過關(前特偵組檢察 官吳文忠也有類似的看法)。南港案阿扁本來就不是被告,前三案過關了,第四案就不成立。因此,在法律上,阿扁應該是無罪的。

很多綠營的朋友對扁家將政治獻金的剩餘款匯到海外一直耿耿於懷無法諒解,此舉的動機與思維見仁見智,然而,道德瑕疵與法律過失不能混為一談,阿扁目前承受 的是司法的不公與迫害,我們要求的是 (一)在無罪推定的普世原則下,(二)透過符合正義的司法程序,(三)對藍綠所有政治人物採行單一的,公正的審判標準。這些要求難道不合理嗎?台灣人民, 包括媒體朋友,尤其是民進黨的政治人物,是否應該進一步對扁案深入了解案情後再來評論是非,如此才比較公正客觀?(法庭筆錄內容在陳昭姿部落格與鯨魚網 站、台灣e新聞網站資料庫中可查閱)





蔡守訓的選擇
文/蔡丁貴教授(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集人) 字1,430
2009/5/23
我初中畢業的時候,嚮往空中翱翔的快感,想要報名投考在屏東東港的空軍幼校,爸爸知道後表示反對,告訴我這是危險的行業,而且台灣人在中國黨的軍隊中要出 人頭地,並不容易,只能作罷。高中要選讀自然組還是社會組,我的第一選項是法律系屬於社會組,爸爸知道之後又表示反對,他說:「在中國國民黨的司法體系裡 面,如果你不收錢,你會餓死;如果你要收錢,你會恨死。除非你選擇不要做人」。爸爸當年還沒有聽說過「人權律師」這種名詞。
我爸爸過世已經二十幾年,看到蔡守訓在審理陳水扁總統的案子,讓我想起來爸爸當年不贊成我選讀法律的理由。我不知道蔡守訓從基層的家庭苦學出身,當上了法 官,表面上榮耀了蔡家的門楣,但是內心到底作了什麼選擇,能夠在社會上笑罵由人,一副上帝代理人的模樣,坐在審判庭上一副心有成見存心嘲弄陳水扁總統的語 言與動作,我猛然想起爸爸當年反對我選讀法律的理由。我的爸爸真是有遠見,我真的無法了解他對中國國民黨的司法認知在20幾年前就這麼精準,而且在21世 紀的今天,還在台灣繼續的上演。還好我不是另一個苦讀法律的蔡守訓!
我後來的學習發展就像一般台灣人家庭的選擇一樣,在醫科與理工科的選擇中進入水利工程的領域。今年60歲的我,年輕時經過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軍事戒嚴與白色 恐怖的統治,因緣際會到美國康乃爾大學留學後,我已經深刻了解:(1)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它只是中國前朝流亡來台灣的政府,統治台灣,但無法代表台灣 人民,所以它對外都自稱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英文的真實意思就是在台北的中國流亡政府(Chinese Government Exiled in Taipei);(2)台灣還不是一個國家,因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諸列島的權利,盟軍的美國卻將中國國民黨的軍隊用船艦運送來台 灣,霸佔台灣,二次大戰期間全世界所有的殖民地,只剩下台灣人沒有進行住民自決的選擇,台灣人仍然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進行殖民統治。
在流亡政府的殖民統治與沒有自己國家的體制下,台灣人就像是活在人間地獄的奴隸。從李登輝前總統到阿扁前總統的20年期間,台灣人的真情好意,接納中華民 國流亡政府在台灣可以轉型,中華民國這個流亡政府卻利用這段時間苟延殘喘,2008年的520之後,流亡政府的極權統治真面目再度出現,蔡守訓竟然自己歡 天喜地的充當衙役演員,完全無視流亡政府自己的法律與憲法,嚴審阿扁總統,要屈打成招。當過中華民國總統的阿扁,在我第二次到土城看守所面會他的時候,分 享他當8年總統的心得,他說:「台灣要有活路,就是要打破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體制。」馬英九要關阿扁的理由,現在已經讓更多的台灣人看得越來越清楚了,唯 一的理由就是:「阿扁是台灣人的重要領袖」,他要殺雞儆猴,繼續壓制台灣人對獨立建國的覺醒。因為獨立就是要推翻中華民國的流亡政府體制,建國就是台灣人 要建立自己的國家。台灣人的覺醒只是遲早的問題,壓制得了嗎?這是馬英九要快速賣台的原因。
阿扁總統選擇在讓所有的法律說明機會程序經過之後,突顯了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控訴,不再接受流亡政府的審判。當然,蔡守訓還是會選擇讓流亡政府的統治者滿意,繼續進行審判程序。
只是,這是一場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被欺壓的台灣人之間的戰爭,任何人利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體制執行對待台灣人不公不義的作為將來都要面對戰犯審判,因為 貪圖流亡政府的高官厚祿,執行不人道與不公義的命令,是沒有藉口脫罪的。蔡守訓要以一個被流亡政府統治的台灣人立場來作選擇,還是他要將自己內化為流亡政 府的統治階級來作選擇,我們等著瞧,我們台灣人也等著瞧!看著辦!(http://taiwanra.blogspot.com)





檢查陳前總統的肛門!
 文/鄭正煜教授(台灣南社社長)              字3758
  本文題目「檢查陳前總統的肛門」不是形容詞,也不是文學語言,是典型的寫實、寫真。陳前總統離開北所出庭、離開地院返所,一出一入,西裝、內褲全部都 要脫光,裸露生殖器和檢查肛門。檢查肛門緣起於以前有人犯哈煙,撥開煙絲用衛生紙捲成「鳥鼠仔尾」塞入肛門走私入所,形成制度後,陳前總統也承受檢查肛門 的公平待遇。
  陳前總統不是只有身體被檢查肛門,私人的生活隱私許多年來也被情治人員監控,一樣到檢查肛門的程度,被定型為極盡貪腐之人乃是從政治行為徹底的裸露被拼湊而成的結果。
  其實,依照某一中國媒體社論中不小心的洩密,陳前總統所涉及的案件,只是台灣當前政治生態下一個普遍的現象,不分藍綠,許多政治人物都有同質性的共同行為,只是陳前總統被刻意聚焦、渲染,定格形成為法律案件,如此而已。
  目前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四大案件,司法人員指控為嚴重貪瀆,陳前總統以政治獻金作為主要反駁訴求,問題在政治獻金與貪瀆乃一線之隔,而參政若無政治獻金則絕無參政的能力。事勢至此,請問誰意念的清白够資格向犯姦淫的女人丟石頭?
  大約一九九二年,個人為一位完全以合法方式競選的立委主持文宣戰。選戰結束後,我問這位立委,全部開支總數是多少?答案是一千六百萬。問題馬上出現:一千六百萬從何而來?依照人性的常態,少量會是為理念不求回報的捐款,大額多數則是有利益算計的獻金。
  世界所有實施選舉制度的民主國家的通則是:財團是永遠的執政者。財團最常態的投資方式是兩邊押賭,看勝選的機率高一邊獻金七百萬,另一邊獻金三百萬。 押少的一邊也要投資是怕估算萬一失準翻盤,未來還有小路可以走出大路。所以法治進步如美國、形象清新如歐巴馬,先前雖然曾在國會投票否決洛克希德公司 F22先進戰機的採購,歐巴馬單單在就職典禮中就收了洛克希德公司的四百萬元(均以新台幣計價,以下同),未來歐巴馬總統如何面對F22的採購案?其次, 若繼續採購,與「真相」未完全浮現的洛克希德公司的獻金有無對價關係,在在令人懷疑,並與扁案一樣,與法律又有一牆之隔。是幽囚、瑟縮在北所陰濕牢獄的一 角,還是可以自在的在土城的路邊吃魚焿、肉粽,就只有看法律真相由誰來認定。
  今年的五一七高雄大遊行,群眾參與的人數和熱情超乎預期,但是從來沒有看過如此勤儉、平薄的主辦單位。既便如此,搭一個演講台連同電子配套也要一百六 十萬,這個金額對許多本土社團都是不可想像的數目,所以本土社團才會如此,這般不足以成大事!而陳水扁能够兩度當選總統,政治獻金成為他勝選的利基,卻也 逼他接近國民黨的牢獄!
  依照陳前總統申報的競選經費,二000年與二00四年分別是九億餘與十二億。國民黨一九九六年李登輝申報二億九千萬、連戰二000年申報三億一千萬。 二000年,連戰的競選經費僅僅只有陳水扁的三分之一,這樣的真相,台灣人民有能力相信!台灣人民如果有這樣相信的能力,台灣人民就注定會面臨悲劇!
  一九九六年總統大選,李前總統在口述歷史中坦承花費二十五億;連戰的申報是三點一億,曾有藍營人士私下表示「是不是少報一個零」,而李前總統的供述連 戰的耗費其實是一百二十億。一百二十億的資金來源,以及更特別的支出方式,如果以「檢查陳前總統的肛門」的方式,進行法律處理,其中的文章中國媒體可以作 多少天、多少篇。然而我們瞭解:台灣人民已經沒有能力去想,只有能力去信中國媒體所提供的方向和資訊!而陳水扁的法律命運,也就在中國共產黨式的群眾公審 中被確定!
  到今天為止,許多的台灣人民相信馬英九和馬英九的黨競選收支的清白,但是依據第七屆立委選舉,國民黨候選人所申報的公開資料,許多人拿到黨中央五百萬以上的補助款,競選立委補助上千萬的更是家常便飯。
  某國民黨立委私下並表示:自己領到國民黨中央的補助是五百三十萬,但申報資料卻只有申報二十萬。另一位國民黨立委則表示:其實黨中央還有很多款項是見不得光的。
  見不得光卻可以不必見光,陳水扁卻必須在光之下裸露下體、檢查肛門,這就是當前扁案的司法公平和正義,而台灣的媒體極大化的支撐了這樣的公平和正義!
  馬英九二00八年總統選舉的申報經費是六億七千萬。李遠哲前院長表示有兩位高科技大老告訴他:兩人各捐五億元給馬。再加上陳前總統和柯建銘立委提供的 資訊,馬英九所收到的政治獻金最少、最少三十六億。如果一切屬實,馬英九只申報六億七千萬是不是涉及極端嚴重的道德上甚至法律上的詐騙,然而馬英九昂首、 翩翩步上總統府的台階,陳水扁禁錮於陰濕的大牢,台灣人民,天地間怎麼會有如此天地差的法律尺寸和道德標準?
  馬英九去年底在競選總統時,馬陣營打出很多廣告「黑白講」,我們心中吶喊,綠營也要趕快打出廣告釐清真相並加以反制,可是綠營哪裏來錢,只有認輸和認 命。資本主義社會的選舉制度最大主軸之一是銀彈戰爭,歐巴馬當然有許多個人優勢,但是單單僅只歐巴馬募款高達二百四十七億的天文數字,高達對手馬侃的三 倍,馬侃幾乎篤定未戰已敗。
  在歐巴馬鉅額的政治獻金中,部份並沒有清楚的交代;當選總統後,還曾經任命獻金金主擔任駐外大使,其中有無對價關係或涉及不法,剛硬的法條要夾住柔軟的細腰,其中的尺寸必定煞費思量,然而台灣中國媒體的驚堂木不斷驚拍,「陳水扁,你何能逃過一死!」
  三年前,有一位深綠的醫師,為了支持綠營能够繼續執政,捐款給扁五十萬元。後來這位醫師由副院長升任為院長,中國媒體嚴詞抨擊,批判五十萬元獻金與升任院長有對價關係。結果這位醫師辭去院長職位,連原有的副院長也丟官。獻金與行賄、收賄,在此又是一線之隔!
  美國柯林頓總統卸任後,成立的柯林頓基金會進行世界性募款,總額高達一百六十五億的資本主義社會天文數字。當時我國也由駐美代表李大維親手交付柯林頓 將近五千萬元的政治獻金。三個月後,柯林頓應邀來台灣演講。金額如此龎大,邀訪時間如此接近,其中涉及的對價關係行賄和受賄的形跡顯然,這就是資本社會選 舉制度的內在本質,不斷的挑戰人性與社會倫理秩序。
  事實上,從政本身就是一種企業經營,立委可以正名為「××立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縣長可以正名為「××縣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否則依立委、縣市長、總統的薪資收入,豈有可能支付競選支出的龎大開銷?若無企業經營能力,唯有走上退出政壇的末途。
  此種資本經營是世界的共相,也是共業。日本的最大在野黨黨魁小澤一郎自二00四年至二00六年四年間,涉嫌收受不法政治獻金七百五十四萬元,累計十二 年來從西松建設收取的政治獻金則高達七千萬。有武士道傳統的日本尚且如此;近期韓國前總統盧武鉉因涉貪問題自殺身亡。之前的總統全斗煥、盧泰愚、金大中、 金泳三,若非本人即是近親,完全無一倖免。以美國紐約州單單選一個參議員,所須金額即需高達十一億五千萬元,若無公司經營的企業能力何能操作如此龎大的收 支營運!
  然而獻金是數字如此龎大,問政內涵何等複雜,其中的對價關係如同處處地雷,罕有不是一觸即發,誰有能力引爆就看對方的控制能力,掌有國家情治力量的人物或集團,必定就是其中優勢的一方。
  單以馬英九的申報為例二00八年共計有一百五十二家企業捐獻給馬一百萬。在馬當選後的任官與施政中當真無一絲一毫的對價性的瓜葛?外人實在無從想像,也只能做一片空白的想像,然而一百萬元洵非小數,企業捐獻動機何在?
  依法申報常常只是獻金中的小額。我國自從「政治獻金法」實施以來,不少立委就曾私下表示,他們申報的數字不到實收金額的二分之一。某綠營縣市長看到監 察院公佈的政治獻金申報資料後,直指「現在看到的這些數字都是假的!騙外行人的!」這位縣長甚至直接指出:「某大黨至少給過縣長級的競選候選人三千萬至六 千萬的補助,他們用一百萬的支票一張一張給,這些錢從來就沒浮出枱面」。
  單單縣市長的小官金額就如此龎大,其他就更加費人遐思。而且這位縣長的關鍵字句在於「從來就沒有浮出枱面」。掌握文官系統甚至掌握情治人員,才是讓真相「浮出枱面」的利器,這個利器中國勢力長達五十年的紮根和糾緾,陳水扁何德何能,有辦法短短幾年內加以轉型!
  因為文官和情治不在陳水扁的一方,陳水扁雖曾貴為總統,今日陳水扁裂喉的嘶喊,變成無人搭理的笑料。陳前總統指控:陳由豪、王令麟捐給藍營重量級候選 人的錢的金額,是捐給他的十倍以上。陳水扁指控:宋楚瑜在省長選舉後,利用四十個左右的人頭名義匯出至少三億八千萬元到美國。然而這些都沒有「浮出枱 面」,並逐一進行相關的法定程序。
  對照於扁案的國務機要費問題,劉兆玄、吳伯雄、吳敦義、郝龍斌等九十七人的特別費案,延宕至今長達六百天完全不予走上司法程序。馬英九的欽差大臣江丙 坤,只是出身政府任官,與子女竟能購置高達三億六千萬元的豪宅。司法未予調查,名嘴無一追踪,然而檢察陳前總統及於肛門。這就是台灣輿論、政治、司法的公 平,整個社會,大半人竟也接受這樣的公平!
  用心的觀察者應當可以注意到,陳前總統二000年就任以後,一家人的私人行為不論在台灣或者在國外,都在某種程度上受到錄音、錄影的情治式的監控。扁 案進入司法程序,主審法官、特偵組檢察官;幾百名檢察事務官、調查員,配合無數不知名的支援力量,全力對付台灣第一人犯陳水扁,精緻、縝密偵伺及於陳前總 統的肛門。全面性、策略性的鬥爭手法,當陳前總統徹底瓦解之後,悲劇之神將會進一步眷顧台灣人民的命運。台灣人民面對此一重大的關鍵之點,對自己的未來必 須有非常認真的抉擇!
2009.5.27



民進黨對扁案立場的最低尺度

文/陳師孟(台大經濟系兼任教授)
民進黨蔡英文主席在五一七遊行結束演說後,向在場不願散去的民眾宣示:「民進黨對扁案的立場很清楚,就是要公平審判,陳前總統的司法人權,民進黨會全力聲援,不會讓大家感到孤單。」
做為民進黨的黨員,當然期待在主席領導之下,本黨早日採取聲援行動。我們認為,阿扁在涉案過程所受的司法凌辱雖然只是個案,但若能成為今後司法改革的焦 點,未嘗不是「美麗島案」以外的另一個里程碑,使台灣的司法正義徹底由政治束縛中解脫。因此我們一方面耐心等待黨的領導,另一方面也盡心提出建言,譬如成 立「阿扁司法人權救援小組」、舉辦「司法人權國際研討會」等,用意在以「程序正義」與「司法人權」為最大公約數,把黨內「挺扁」與「反扁」的歧見,都轉化 為「救扁」。
遺憾的是,日昨前南韓總統盧武鉉的自殺,又引起部分黨內同志的反扁心結,尤其是林濁水先生在TVBS及中天電視台以「恬不知恥」譏諷阿扁不去自盡、不快認 罪,最是令人驚駭。黨內意見領袖對外發表這類言論,一則等於先於司法逕對扁案做出實質有罪判決,再則形同把民進黨當前的所有困境都栽贓於阿扁一人,前者明 白暴露這些人在人權法治理念上的口是心非,後者充分顯示這些人對政治責任的承擔無情無義。套句老話:有同志如此,還需要敵人嗎?
甚望蔡主席莫以「個人言論自由」或「不代表本黨立場」予以包庇,我們請求蔡主席公開重申所有法治國家都主張的「無罪推定原則」,鄭重裁示所有黨員在扁案判 決前不得再對阿扁做人身攻擊,這不僅應是民進黨對扁案立場的最低尺度,也是對黨員教育早該進行的第一步。若容許黨員挑戰「無罪推定原則」對自己同志的適 用,誰會相信本黨對司法程序的抗議不是裝模作樣而已?若是連本黨前任黨主席與總統的基本人權都不加維護,誰會相信民進黨再次執政會以人權立國?值此社會是 非不分、黨內各行其是的危機時刻,若是蔡主席對此事依然無動於衷,則我們將如何對主席的救扁承諾保持信心?又有誰能不感到孤單?
轉載自2009年5月25日(一)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作者也是綠色逗陣工作室負責人 http://www.beanstalk.com.tw/)




救扁靠咱大家

文/張葉森醫師(台灣客社社長)
眾所周知:馬英九將特別費直接匯入周美青戶頭,轉寄給馬唯中做學費生活費,又申報了所得稅,案發後連夜再捐1500萬到自己的基金會,說他做公義,明顯犯 法,蔡守訓卻以大水庫為其脫罪,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由蔡守訓審理,未審先押人取供,嚴重侵犯人權,他偏袒馬,明顯不公心證已然,已無接扁案資格,仍強換周 占春,以司法作政治迫害、整肅異己之工具,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國內外皆知絕對是違法違憲。
扁案由蔡守訓審理,未維護正當法律程序,非法羈押,更羅織荒謬事由一再違法延押,枉顧基本人權,司法行政單位與司法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未予司法行政監督與 糾正,讓司法濫權似潰堤般氾濫,如換法官、通缉犯尚未被撤銷通缉就與之串供咬扁、同一筆錢陳敏薰是政治獻金,在扁則是收賄起訴的荒謬羅輯,誤導譽論壓力, 威脅恐嚇利誘相關人證,疲勞審訊、誅連九族,較戒嚴時期軍事法庭猶有過之,司法公信蕩然無存,逼人民活在對立恐懼仇恨之中,荒腔走板、慘無人道的司法鬧劇 更甚於4年前的高捷案【全部無罪定讞】,超嚴重違法違憲。
就如阿扁所獲【馬已下令押扁】的情資,2008-11-11半夜,特偵組不顧人權,在無明確犯罪證據下就強押阿扁,手銬是銬在全部台灣人民的心上,舉世震 驚,在號稱亞洲民主典範的台灣,竟然發生比專制獨裁戒嚴更爛權、違法羈押剛卸任的總統,庭訊過程更是非常荒謬的表演騙局,任憑阿扁聲嘶力竭答辯,扁律绞盡 腦汁之辯護,蔡守訓仍一再折磨、消遣阿扁,民間直呼【太超過】!要一命抵一命,統媒仍一再操控媒體、誤導辦案。
鑑於事態嚴重,全國人民都已被相反的假相[阿扁貪污有罪]所誤導與洗腦,社團朋友特別去法庭全程旁聽,取得全部『真相』資料,依序整編成冊,由台灣客社編 印,一套四本『霧夜黑牢』數十萬冊,供不應求;除將真相告知國人,也讓國際清楚了解,更有助於法學教材與研究,留給後代歷史公斷及作為平反的佐證,更是蔡 守訓爛權枉法、違法違憲的鐵證。
『霧夜黑牢』再版的呼聲不斷,也終於喚起了台灣社會的良心,感動了社會賢達、學者、大老相繼赴北所探監,『溫暖陳前總統』,也『聲援台灣的人權司法』,連 懦弱自保、中計切割的所謂『天王們?』也東施效顰了,最難得的是辜寬敏資政、彭明敏前輩教授亦將前去鼓勵阿扁,這些都是蔡守訓[太超過]違法違憲所激起的 社會良心,要還阿扁一個『公道』的具體表現。



陳水扁的「政治罪行」!
文/曹長青(中國旅美作家)               字1136
在中文Google查一查,居然有五千多萬條關於陳水扁的報導,超過美國總統布什這種世界級政治人物。你用盡自己阅讀的極限,讀到的對陳水扁的報導幾乎全 都是污衊、誹謗、無邊的隨意指控,盡情的肆意謾罵。從那些中文報導可以看出,全世界的Chinese(華人?中國人?)對陳水扁的詛咒、謾罵,已經超過了 對希特勒和賓拉丹!不可想像,全世界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像陳水扁一樣,遭到如此這般的隨意踐踏,任何人都可以往他身上吐口水、潑墨、潑糞。陳水扁到底殺過 誰,滅過誰?該遭到全球中國人如此這般痛恨和追殺?他們什麼時候這麼痛恨過殺了千百萬中國人的毛澤東和鎮壓過無數台灣人的蔣介石?
  這些台灣島內外對陳水扁咬牙切齒的人們心理,原中共外交官陳有為在新加坡《聯合早報》上的文章做了清楚的詮釋:「陳水扁的罪行不僅是經濟的,而且是政 治的。八年來,他利用手中行政資源對藍色陣營濫施打壓,強力推行『一邊一國』的台獨政策。他蓄意製造族群對立與社會分裂,把台灣搞得雞犬不寧。他在政治、 經濟、社會與文化領域中大搞『去中國化』,揮霍大量錢財進行『入聯』活動,推行金錢外交妄圖擴展國際空間。他是台灣有史以來給人民帶來最大損失、最大災難 與最大痛苦,卻以恥為榮的領導人。」
  你還要更清楚的、對陳水扁「政治罪行」清算的宣言嗎?還要比這個更明白的痛宰陳水扁的原因嗎?台獨是罪!一邊一國是罪!台灣入聯是罪!以蔡英文為首的民進黨高層,如果連這一點都看不出來,都不敢站出來明確地為陳水扁呼喊,這個黨就喪失了領導綠營的資格。
  全球華文媒體誹謗的源頭都來自台灣檢調部門。令人悲哀的是,絕大多數經過長期獨裁國家機器壓迫的人民(中國人、台灣人同樣),都習慣了政府的暴力濫 權,對程序正義缺乏概念,對國家機器的違法帶來的嚴重危害沒有警覺。人們在對個人貪腐行為深惡痛絕的同時,往往忽視、容忍了司法的濫權;這是獨裁制度左右 民眾、賴以生存的重要根基。
在檢調初期,我們還希望看到司法定案的結果。但事情發展到今天已經非常清楚,無論陳水扁是否貪污,都早已事先被定罪。陳水扁案已被塗抹得面目皆非、真假難辨,沒有了任何公正審理的可能性。對這個案子,綠營除了要求撤案,沒有任何路可走。
  陳水扁絕不是盧泰愚、全斗煥。他既沒有血債,更不是專制政府。反而是國民黨不僅有血債,不僅曾專制,今天的作法更甚過當年——聯共制台獨,聯共剿綠營!
  今天,陳水扁沒有能力告全球華文媒體誹謗,抗衡不過給他戴上手銬的國民黨政府,依靠不住沒有主見、沒有道德勇氣的蔡英文及民進黨;他那已經被剝奪殆盡 的人權,只有靠綠營普通民眾的吶喊和拚爭。而五百四十萬台灣綠營民眾,你們面臨的是全球中國人對台獨的變態仇視和圍攻,你們只有靠自己孤軍奮戰。阿扁被輾 碎,就是台灣淪陷的開始!但只要你們每一個人都承擔一點責任,頂起一片天,台灣就仍是你們的家!
——原載臺北《自由時報》2008年11月24日“曹長青專欄”
2008-11-24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轉載請指明出處)




從中國勞教到台灣羈押
文/曹長青(中國旅美作家)      字1168
中國有一個惡法,就是簡稱「勞教」的勞動教養制度;它不需經過任何起訴、審判的法律程序,公安機關以行政命令,就可把人關押最高四年,強制勞動改造;其對 人身自由的限制,和蹲監獄沒有兩樣。而抓關的理由有「不務正業、破壞紀律,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務,屢教不改」等等;這種空泛條文,給了公安機關極大的權力, 等於想懲罰誰,就可抓去勞教。這是全世界只有中國才有的惡法,至今都沒廢除。現在則成為懲罰法輪札B基督徒、異議人士等各種被政府視為「不聽話」者的 工具。
  台灣的羈押制度,和中國的「勞教制度」有異曲同工之惡。也是給了權力者濫權的空間,哪個嫌犯「不聽話」,或者讓檢方感覺「不順從」,就可能在被起訴和 審判之前被羈押,因羈押要件中有「串供」條款,而誰會被「串供」,能否「串供」,認定權都在檢方手裡。雖最後經法官裁定,但因有「串供」條款在先,法官一 般很難否定檢方要求。這就為檢方的隨意羈押,提供了像中國公安任意抓人勞教那樣的方便之門。例如陳水扁被羈押案就是典型的以「串供」為藉口抓人的例子。扁 被抓時,他周邊的可能涉案人都已被羈押,他還能跟誰「串供」?但這個所謂「串供」條款,就給了國民黨當局對台灣人總統進行人格羞辱(包括帶上手銬)、政治 報復的法律便利。
  在美國這樣法治較健全的國家,嫌犯等於是可公開「串供」的。嫌犯本人可行使緘默權,由律師代言;如一案中有多人涉案,各當事人的律師,可聚到一起,共 同商討對付檢方的攻守策略。這並不是放任嫌犯串供,而是儘量保護嫌犯的人權,防止檢方濫權。而美國警方對嫌犯的扣押期只有四十八小時,到時檢方如不起訴, 就得放人;如起訴,絕大多數都會被法官判決取保候審(各州對保釋金據不同罪嫌都有價目表,法官也不能隨意開高價);只是謀殺罪嫌犯有繼續傷人或逃脫可能, 才會被判羈押。
  而台灣的羈押期是兩個月,到期還可再延。曾推動台灣太空計畫,成扔o射衛星的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就經過這種噩夢,被以可能「串供」理由羈押59 天,到最後一天期限,檢方還聲請繼續羈押,理由是有個證人在國外沒傳到。一審已判無罪的謝清志在回憶這段噩夢的新書《生命振動》中說,如果那個所謂證人一 直不回國,他難道就得一直被羈押嗎?辦謝清志案的台南檢察長,就是現在「扁案」的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他曾坦率對媒體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 判有罪,但至少是讓他們得到『教訓』。」這種炫耀(可隨意教訓、踐踏人權)權力的言論和心理,實令人質疑其對民主國家法律概念的理解。
  美國是「法治」(rule of law),法高於一切,尤其限制政府和執法機關濫權,其核心是保護個人權利。中國是「法制」(rule by law),從商鞅變法到今天的共產黨,都是把法作為管制人民的工具,其核心是維護政府統治。「制」的最早象形文字是刀把,是恐怖、殺人的象徵。當今台灣的 司法,給人感覺是繼承中國的「法制」傳統,而不是效法美國的「法治」精神。
  在西方民主國家,一般都有法律規定,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制定這樣的法律,主要是為了保護總統不受刑事案件的煩擾,集中精力治理國家。除此之外,這 個刑事豁免權,還可以避免在野黨為打擊執政黨,找各種理由起訴總統;那就不僅影響執政黨順利執政,更影響整個國家的政局穩定。如果總統真涉嫌重大違法,則 由國會表決是否罷免。
  或許有人提出,美國總統柯林頓不是在任時被起訴了嗎?但柯林頓被起訴的不是刑事案,而是民事訴訟﹕被一個女性告性騷擾,要求金錢賠償。後來柯林頓遭國會討論彈劾則是因為在這個性騷擾案調查過程中涉嫌偽證罪,而偽證罪在美國是重罪。
  美國的法律的確十分完備,對現任總統的民事起訴,只限於總統任職之前的、和目前總統的公務無關的事情。例如,甘迺迪肯尼迪曾因競選時發生車禍被告,柯 林頓是當州長時的性騷擾。而和總統公務有關的民事訴訟,法院則不接受。比方說,如果伊戰陣亡的美軍家屬在民事法庭控告布希總統,說伊戰政策不當導致他們孩 子死亡,要求巨額賠款,法庭就不會受理。
  美國法律更高明的一點是,總統卸任之後,對他任職期間所行的公務,也受憲法保護享有完全的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即為了保證總統任職內可以無後顧之憂地實施他的政策。否則任何反對黨上台,都可以追究前總統某項政策的刑事責任;而且民眾也可以因總 統的某項政策而導致的個人損失來起訴前總統,要求賠款,那就勢必導致總統在實行每一項政策時都心有餘悸而無法執政。
  台灣的這個「國務機要費案」,典型地反映了國民黨體制下的嚴重制度缺陷,而國民黨則清清楚楚地利用這個弊端來打政治仗。今天綠營要努力去做的,不是故 作「政治正確」姿態地隨藍營起舞,讓國民黨舊體制的弊端,毀掉第一個本土政黨出任的總統,而是竭盡全力徹底改掉帶有專制色彩的舊體制,最終埋葬那個不得不 密室操作的「國務機要費」。
原載台北《自由時報》2007年6月18日及2008年12月1日「「曹長青專欄」
2007-06-19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轉載請指明出處)




<附件1>
扁案法官搞砸了他們的機會
馬英九的老師指出陳水扁案司法不公-孔傑榮(Jerome A. Cohen) 字2297
編者按:孔傑榮(Jerome A. Cohen)是馬英九當年在哈佛大學讀博士時的指導教授,對馬英九任國民黨主席到參選總統,一路提供建言,關系密切。據臺灣《自由時報》報道,總統大選 時,馬被質疑曾做「職業學生」,孔數度出面替馬辯護。馬就職後,兩人曾在總統府單獨密談。孔傑榮是知名法律學者和臺海問題專家,現為紐約大學「美國亞洲法 律研究所」聯合處長,美國外交關係協會(CFR)資深研究員。孔傑榮近日在香港英文《南華早報》發表一篇題為「扁案的法官已經搞砸了他們的機會」的文章, 批評馬政府在陳水扁案上違反無罪推論原則,司法濫權。專門研究司法的專家(并是馬英九的老師)出面批評馬政府的司法不公,值得重視。
以下是孔傑榮的文章譯文:
  當分析他自己的經驗時,美國最高法院已故的查爾斯‧伊凡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1930年至1939年的首席法官)評論說: 「最嚴重的傷口是自己造成的。 」台灣的法院應該對這句名言深思。然而,前總統陳水扁被起訴甚至還沒有開始審判,這些審判他案件的法官已經搞砸了陳水扁這個案例原本可以帶來的歷史機會﹕ 可以確認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公正性和能力。
  這麼多台灣人所奮鬥才得來的生機勃勃的民主已經遇到了麻煩。腐敗正威脅著政治制度的完整性。這個癌症如果沒有用一個可信,公正和透明的司法系統來實施法律是無法控制的。
繼陳水扁11月11日的逮捕,儘管在極度的政治分歧和台灣社會對黨派的懷疑之下,檢察機關詳細的指控陳水扁、他的家人、和同事有大規模的腐敗,已經讓民眾們準備好接受他們的罪行和懲罰的可能性。
  如果經過被認為是公平的訴訟程序之後的判決,將證明廉潔政府的價值,並可遏制潛在的不法分子,更可以提高對法院的信心,而開始摆脫不到20年前的幾十年專制的國民黨政府的影響。
  不幸的是,最近法院訴訟的程序已經讓這個承諾變成笑話。除非能有出乎意料的、大膽的行動來恢復公眾的信心,陳和他的夥伴的定罪只會加強民眾的譏諷和拒絕對法院給予任何成gong的司法機構所需要的廣泛支持。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華人歷來強調實質性刑法,有罪或無罪,而不是程序。然而,最近發生的事件,反映了台灣正逐步由審判與偵訊合一之法庭過渡到對抗的制度,把注意力集中在兩個相關的刑事程序問題:審前拘留的和個別起訴的併案。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與3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兩次採取不尋常的步驟裁定陳水扁的等候審判無保釋放,而台灣高等法院則兩度扭轉這一決定﹔他們之間的交 戰是把原先抽籤到審理陳水扁此案的指派法官小組,併入早些時候起訴陳水扁的妻子因挪用特殊資金的案例才結束的。這一案件目前是由蔡守訓法官的小組在處理。
  這個轉換讓蔡法官主持陳水扁的第三次起訴後的拘留審訊。他的小組下令陳重返拘留所,這一決定違背了數天前發佈的大法官會議653號憲法解釋文的精神 。此解釋文充份的強調,刑事被告只應在沒有其他足夠的措施時才被拘留。雖然這一次陳沒有被戴上手銬和單獨監禁,但上一次他被正式起訴之前已被關了32天, 任何他與來訪的家庭成員甚至與他的律師的對話,可以被監聽並用為不利於他和他們的證據!
  拘留被告顯然阻礙了他們以其他方式來準備自己的辯護,例如和其他共同被告和證人討論案件,這是檢察機關擔心如果陳水扁在等待審判之前保持自由之身的兩 個主要原因之一。另一個是,如果被釋放,陳可能會逃離台灣。但蔡法官可以用高保釋放陳和住宅內的監禁,使脫逃不太可能。如果陳水扁在審判中被定罪,將會增 加他逃亡的動機。但這是否意味著如果他在被判罪以後提出上訴,則他將繼續被拘留?這意味著數年的監禁一直到最後審判的定罪。
  在什麼時候開始,無罪推定論變成毫無意義,而預先定罪的拘留變身成為對尚未完全證明的犯罪之懲罰呢?
  最後定罪之前對被告的拘留之難題是每個國家的苦惱;。對台灣來說,更獨特的是尚未解決的謎團仍然圍繞著最近的合併案﹔陳的集團的案子被納入對他的妻子在2006年提起的貪污案,而陳水扁在當時儘管有參與,仍然享有總統的起訴豁免權。
  如果這一合併是必要的,為什麼沒有對陳的集團發出起訴書時就生效?相反的,地方法院決定這個新的起訴,其中特別針對洗錢和其他複雜的控訴,加上先前對陳的貪污指控,應該以抽籤的方式被分配到一個獨立的司法小組。
當時抽籤的對象只限於少數幾個被認為比蔡守訓法官更專業於處理複雜金融交易的小組。那麼,法院如何能對後繼轉讓給蔡法官的理由提供正當性?對司法中立非常必要的案例隨機抽籤,怎麼可以就這麼容易的規避掉?
  根據法院的官方新聞稿,轉讓給蔡法官是法院的合併復審小組根據法院的規則而做的。然而,復審的過程只能由稍後案件負責的法官發起請求。為什麼周法官作 出這一要求?他被施壓去這樣做的嗎?為什麼審查小組不接受他的建議只有把涉及貪污案的這部分對陳和他的妻子的起訴交給蔡法官,留下更複雜的控訴給周法官的 小組,就像該地方法院原先的打算?為什麼審查小組只包括了五個與刑事司法有關的法官?為什麼合併的議題在第二次周法官下令陳水扁的釋放後,才變成顯著的? 這整個不透明的程序,是不是法院對不滿周法官的公開批評所做的反應與答覆?有沒有任何政治人物秘密的威脅恐嚇法院?
  這些問題的回答最終都將浮現。但馬上要處理的是,有沒有什麼辦法來保證陳的集團和公眾,司法的程序會有表面也有實際的正義?為什麼蔡法官,據報導說本 來不想辦理新的案例,何不退出處理所有的案件,除了早先指控陳貪污的案子呢?然後地方法院可以回到原來的想法和意圖,並再次以抽籤的方式選出財務專家的司 法小組,以處理複雜的新的控訴。
  新的法官小組甚至可以再申請核准陳水扁的審前釋放,並加上高額保釋金和嚴格的住家限制。然後兩邊的審判可同時進行也得到廣泛的公眾支持。公平正義,正如俗話所說,不僅應當得到實現,也必須在觀察下實現。這是司法合法性的代價。
2009年1月8日 原載: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外交關係協會)與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南華早報)2009-01-11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轉載請指明出處)




<附件2>
20位國際學者聯署聲明,憂台灣司法不公-Taipei Times 字1504
這是國民黨政府一系列大動作收押民進黨政府官員以來,國際學者首度發表公開聲明,呼籲台灣司法維持中立,勿受政治影響,以確保台灣民主與人權。
November 4, 2008

JOINT STATEMENT
US , European and Australian scholars and writers express concern about prosecutions in Taiwan
The undersigned, scholars and writers from the US , Europe and Australia wish to express their deep concern about the recent series of detentions in Taiwan of present and former DPP government officials. To date there have been at least seven such cases (See list below).
以下聯署的國際學者對於近日台灣政府一連串拘留卸任與現任民進黨政府官員的行動,深表憂慮。直至今日,據我們瞭解共有七件類似案件。
It is obvious that there have been cases of corruption in Taiwan , but these have occurred in both political camps. The political neutralit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s an essential element in a democracy. It is also essential that any accused are consider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in the court of law.
很明顯的,貪污這個問題在台灣依然存在,但是這樣的案例在兩大政黨裡均曾發生。司法系統維持政治中立是民主的基本要素。堅持任何被指控者在裁定有罪前均是無罪的法律理念也是必要的。
We also believe that the procedures followed by the prosecutor's offices are severely flawed: while one or two of the accused have been formally charged, the majority is being held incommunicado without being charged. This is a severe contravention of 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and a basic violation of due process,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我們認為檢察官所採取的法律程序有著嚴重的缺失:雖然當一、兩位被指控者已被正式起訴時,大多數被指控者卻在未被正式起訴情況之下就遭到收押禁見。這嚴重違反了人身保護令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公義與法治。
In the meantime, the prosecutor's offices evidently leak detrimental information to the press. This kind of "trial by press" is a violation of the basic standards of judicial procedures. It also gives the distinct impression that the Kuomintang authorities are using the judicial system to get even with members of the former DPP government. In addition, the people who are being held incommunicado are of course unable to defend themselves against the misreporting and the leaks in the news media.
在此同時,檢察官辦公室很明顯地將相關不利消息透露給媒體。這種「透過媒體辦案」的方式違反司法程序的基本標準;也讓外界認為國民黨政府利用司法系統來報復已下台的民進黨政府。此外,被收押禁見的人,在與外界斷絕聯繫的情況下,無法澄清外界不實報導與媒體洩密。
We do firmly believe that any alleged wrongdoings must be dealt with in a fair and open manner in an impartial court. Justice through the rule of law is essential to Taiwan 's efforts to consolidate democracy and protec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我們深信任何宣稱的犯罪行為應該以公正與公開的方式,在中立的法庭裡審判。透過法治落實司法,才能強化台灣民主與保障基本人權。
We do not want to see Taiwan 's hard-earned democracy jeopardized in this manner. Taiwan can justifiably be proud of its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in the late 1980s and early 1990s. It would be sad for Taiwan and detrimental to its international image if the progress which was made during the past 20 years would be erased. Taiwan needs to move forward, not backwards to the unfair and unjust procedures as practiced during the dark days of Martial Law (1947-87).
我們不願見到台灣辛苦得來的民主陷入如此困境。台灣因為在八零年代後期與九零年早期成功轉型為民主國家,而引以為傲。如果過去二十年來的民主進展從此抺 煞,這不僅將令人難過,台灣的國際形象也將受到嚴害傷害。台灣必須向前邁進,而不應是開倒車回到過去戒嚴黑暗時代的不公與不義。
Signed:
簽署人:
Nat Bellocchi(白樂崎), former Chairman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Julian Baum(龐恩), former Taiwan Bureau Chief,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Coen Blaauw(昆布老),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Washington DC
David Prager Branner, Director at Large ( East Asia ),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Gordon G. Chang(章家敦), author, "The Coming Collapse of China."
June Teufel Dreyer(金德芳), Professor of Political Science, University of Miami , Florida
Edward Friedman, Professor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East Asi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 Madison
Bruce Jacobs(家博), Professor of Asian Languages and Studies, Monash University , Melbourne , Australia
Richard C. Kagan, Professor Emeritus of History, Hamline University , St. Paul Minnesota
Jerome F. Keating(祈夫潤), Associate Professor,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Ret.). Author, "Island in the Stream, a quick case study of Taiwan 's complex history" and other works on Taiwan
Daniel Lynch, Associate Professor,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Victor H. Mair(梅维恒), Professor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Donald Rodgers, Associate Professor of Political Science, Austin College , Texas
Terence Russell, Professor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University of Manitoba
Scott Simon, Professor of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University of Ottawa
John J. Tkacik Jr(谭慎格), Senior Research Fellow,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Washington DC
Gerrit van der Wees(韋傑理), Editor Taiwan Communiqué, Washington DC
Vincent Wei-cheng Wang(王維政), Professor of Political Science, University of Richmond , Virginia
Arthur Waldron(林蔚), Lauder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Stephen Yates(葉望輝), President of DC Asia Advisory and former Deputy Assistant to the Vice Preside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原載《Taipei Times》,November 5, 2008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8/05/20/2003427918)
2008-11-06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轉載請指明出處)
P.S 因其他簽署人數眾多不及備載,僅刊登以上代表




        <附件3>
美國之音:20名美國學者再次致函台灣法務部質疑司法不公
文/張佩芝(華盛頓記者)
包括前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Nat Bellocchi)在內的二十多名美國專家學者星期二再次聯合致函台灣法務部長王清峰,表達對最近台灣司法倒退的擔憂。
  兩個星期前,白樂崎等人聯名寫信給台灣法務部,敦促台灣司法單位在偵辦前台灣內政部長余政憲、前外交部長陳唐山、嘉義縣長陳明文、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 仁、雲林縣長蘇治芬等7人可能涉及的貪腐案件時,能確保檢察官對外獨立性、實行無罪推定、遵守偵查不公開、落實公開審判等原則。 這些被調查的人當中釵h都是陳水扁執政時期的民進黨高層官員。
*臺法務部作出回應*
  台灣法務部在11月24號回應這封信時表示,檢察官對於政府官員貪腐行為都有追查義務,不受任何干涉。台灣法務部說,白樂崎等人的信函表示檢察官追查 對象似乎選擇性針對陳水扁執政時期的官員,但是貪瀆犯罪本來就是以執政官員為追查對象,在野者並未任官,檢查官也無從查起,並沒有選擇性辦案的問題。法務 部的聲明還說,關於羈押制度,為了防止被告逃亡和保全證據,台灣法律定有嚴格的羈押要見,並不違反公義和法治的要求。
*六點質疑*
  針對台灣法務部的聲明,白樂崎等人在12月2號刊登于台北時報的公開信中對台灣法務部長王清峰的迅速回應表示感謝,不過仍對法務部的說明提出六大點質 疑。白樂崎等人認為,為了防止嫌疑人潛逃而採取預防性羈押的做法很明顯只能使用於罪行嚴重,嫌疑人可能會潛逃的情況下;然而在過去幾個星期,這種預防性羈 押的做法被廣泛使用,而且只用於現任或前任民進黨官員身上,讓人懷疑台灣司法系統的公正性。 另外,台灣法務部表示,台灣的司法系統沒有受到政治操縱的影響,那麼白樂崎等人也質疑,為什麼在過去幾個星期,只有民進黨官員受到羈押,而且遭受不人道的 待遇,包括被戴上手銬並遭到冗長的偵訊,而有明顯貪腐行為的國民黨員的貪瀆案卻在司法過程中停滯不前,甚至沒有遭到起訴。
*白樂崎:望台灣維持民主*
  前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表示,在這封信上簽名的學者儘管對某些情況有自己不同看法,但是他們認為,台灣法務部做出的聲明中很多陳述都是令人質疑的,因此第二封信是對法務部的說法做出回應。
  白樂崎說:“台灣是一個民主體制,我們希望台灣能維持這個體制,但是現在很多人對目前情況感到擔憂,我們都希望台灣能持續施行民主,但是現在發生的一些事情並不是朝那個方向走。”
  參與這封連署信的美國專家學者除了白樂崎之外還包括前美國副總統辦公室亞洲安全顧問葉望輝(Stephen Yates)、傳統基金會高級研究員譚慎格 (John Tkacik), 賓州大學教授林蔚(Arthur Waldron)、邁阿密大學教授金德芳(June Dreyer)等知名學者。
記者張佩芝 (華盛頓)2008年12月3日報道
2008-12-03http://www.caochangqing.com (轉載請指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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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憲-出版內文--20090602 yufu 這是黃越緩老師自掏腰包出版的作品,廣邀各界為文討伐蔡守訓法官,讓子子孫孫,世世代代的台灣人都記得他的歷史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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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痛

『愛一個人,一定很痛苦 所以你愛一個人,但不覺得痛苦,這種愛,充其量只是喜歡。』

遲來

給不了你全部的情

是我今世的傷痛

人生

有一種勇敢─叫做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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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蝴蝶效應』聲援 陳總統連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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